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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缺失研究
发布日期: 2008 - 11 - 26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出现的信用缺失现象进行了社会学分析,从体制转型中的信用机制缺陷和政府缺陷角度进行诠释,由此研究了信用缺失在区域经济发展、金融风险、国家产业竞争力、市场效率、中小企业融资和政府公信力等层次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信用;信用机制;政府行为;金融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近时期以来,信用缺失问题越来越突出,从各种形式的造假到各种手段的违约,从生产流通领域到教育、卫生等公共部门,从企业、居民到政府,失信行为像“流感”,波及到了社会各个层面,涵盖了各个领域。如,财政部曾公告,全国80%以上的企业会计信息存在不同程度失真;2004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披露:2000~2002年某商业银行与地区法院联手用伪造的法律文书核销不良贷款2.21亿元;更为严重的是,信用缺失波及教育、医疗等领域,论文剽窃、假证书、逃废助学贷款、虚假医疗广告等现象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信用缺失问题从表象上看是社会道德和经济问题,更深层次却是与制度和体制有关,也就是说与政体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
  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属于社会范畴,指道德或契约约束下的人或机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成三个层次:首先,信用是一种心理现象,表现为信任和安全感,最终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信用是一种能力,是指交易一方获得使用权的能力;最后,信用是一种有时间间隔的经济交易活动。
  狭义的信用概念则属于经济范畴,指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借贷关系或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资源配置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市场机制的核心内容仍是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仍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等价交换。随着交换关系的复杂化,日益扩展的市场关系便逐步构建起彼此相联、互为制约的信用关系。整个经济活动被信用关系所联结。这种信用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关系得到充分发展,维系、支持形成市场秩序。从这一点来讲,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与基础。
  二、造成信用缺失的社会学分析
  一个问题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一定有它深刻的社会基础。信用大面积缺失,说明社会基础出现了问题。问题出在哪里呢?让我们抽丝剥茧,一层一层地来分析:
  (一)体制转型中的信用机制缺陷
  在转型经济国家,信用缺失是一个普遍现象,其原因是传统体制被打破,新体制尚未完善,信用机制在动态上没有得到有效建立。从直观上看,我国信用缺失有其市场性因素:
  一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对信用机制的形成作用不明显。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实质是由两种力量支撑的,一种是完善的法律体系,它划分了各种经济活动的具体范围,强制规范了各种社会活动行为准则。另一种就是信用机制,是确保各种经济活动有序运行的自律体系。①中国经济系统中的大规模企业大都属于国有大企业,产权不明晰和一些行业所处的垄断地位,使之缺乏信用生成的内外动力;②大量的中小企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且分工程度低,分工链短,围绕分工形成的企业之间信用发生频率很低,信用需求动力不足;③由于市场规模大,交易者多,投机空间较大,消费者货币投票权利不足,无法形成足够的对失信者的淘汰机制;④由于非市场配置资源因素的存在,使得公平交易无法实现。据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和北京国商国际资信评估公司对13万家中国外经贸企业的调查,只有11.2%的企业建立了完备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而其中93.4%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二是信用市场发育缓慢。一方面,信用数据不公开。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记录还主要集中于政府部门。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征集机构等,主要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或由其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基本上由政府部门所垄断。如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所掌管的大量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和开放。在这一过程中建立的信用中介机构,也大多有政府背景或以政府出资为主,有些是政府控股或政府独资,市场化程度和信用数据的开放度都很低。另一方面,信用中介机构执业整体水平低。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诞生于90年代初期,经过10多年来的发展虽然已初具规模,但从总体上看,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经营分散,规模较小,信用中介机构执业的整体水平不高,也没有建立信用行业协会,缺乏行业自律,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据统计,在我国市场交易中约有30%是以合同形式进行的,近年来,每年产生的经济合同约在40亿份左右,但只有约20亿份合同能够按规定履行,违约率高达50%。
  三是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信用缺失无法可依。《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缺乏专门的信用法律。
  (二)体制转型中的政府体制缺陷
  1. 与市扬经济相悖,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仍然属于“管理型”政府,政府职能错位决定了其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及其具有的资源配置特权。政府的经济行为是一种客观现象。由于我国还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还不习惯于运用法律调节手段履行经济职能,偏好使用行政手段调配资源,于是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两种主要失信行为:一是不恰当地介入或过分干预经济活动。如一些地方政府拖欠债务,违规为企业担保造成的积案久拖不决。二是政府制定的政策具有较强的随意性,使得公众无法执行。政府的政策随意性越大,变化越大,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也就越低。
  2.政府行为激励错位。有两个立题最能说明问题,一是目前我国政府的人事任免制度存在很大缺陷,特别是对各级地方政府干部考核管理机制简单地与统计数字挂钩,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创造“政绩”,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只考虑本届政府的任期目标,脱离实际,急功近利,追求立竿见影,缺乏长远战略;新官上任又重新树立自己的“政绩工程”,“新官不理旧账”,不仅使政策缺乏连续性,而且造成很多后遗症。同时,由于目前我国政府部门收入与责任不对称,一些政府官员往往利用权力寻租,人为地破坏信用。二是根据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每年要代表本部门向本级人代会报告工作,而人大代表组成的主要来源,或者说绝大部分是由下级政府部门官员或一些利益群体的代表组成。这样问题就产生了,如果法院在严格执法过程中不顾及地方部门利益,直接后果就可能是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这些代表投不满意票,造成法院班子集体离任。如果相反,则会造成执法的不公正或执法不严。例如,目前县乡政府主要债务是欠银行的,而银行为了维护债权大多通过法律程序保全资产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而地方法院在执行中由于上述原因的关系,往往顾及县乡部门的意见。这实际形成了对地方法院执法水平的一种制衡。
  3. 现有政府财政级次过多,加剧了道德风险。政府层级决定财政层级。我国现行政府财政层级分为五级:中央、省、市、县、乡,相应的形成中央对省、省对市、市对县、县对乡四对财政关系。虽然《预算法》规定“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各级政府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但现实中这四对财政关系是由行政隶属关系决定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权力体现为它具备决定下级的收入分配和支出责任的经济权力,于是下级就不可避免的扮演着上级的“代理人”角色,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层次越多,代理成本越高。从信息传递机制来看,层级越多,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就可能延滞和失真,从而加剧信息的不对称。更为关键的是,四重委托关系的前三层代理者都具有双重身份。相对于前一层次的委托人来说,它是代理者;相对于后一层次的代理者来说,它又是委托者。这样,上级政府就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去监督下级政府,后者就会可能出现道德风险。
  这几方面共同作用,就使得作为社会信用核心层次的政府信用遭到破坏,进而加剧了社会失信行为。据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2005年3月7日在政协大会披露:2004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全年GDP汇总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速相比,竟高出3.9个百分点,总量差距高达26582亿元;并且,多年数据显示,各省区市汇总的GDP增速高于全国核算数2个百分点左右,而省内各地市的数据又高于省级核算数2个百分点左右,各县级数据又高于市级核算数2个百分点左右。
  4.政府分权体制的不合理是造成地方政府失信的根本原因。从1978年开始,中国逐步进行了分权改革。特别是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分税制为基本内容的财税体制改革:按照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了中央与地方收入;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但这次改革却是不完善的改革,造成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矛盾,一方面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中,获取地方利益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行为动机,另一方面,中央赋予地方政府的区域经济发展责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与其相应的资源支配能力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由于大量优良税源集中于中央,留给地方政府的税源零散、稳定性差,从而造成了这种财税体制的扭曲。由于我国历史遗留的问题使企业包袱很重,自身发展已经很困难,而1999年的税改又不同程度地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造成企业在当时筹资渠道单一的情况下,对银行的依赖程度加剧的势态。新税制后新增企业的税赋负担通过多种渠道转移给了银行,增加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压力,造成信用危机。(参见苏存《新税制下税收与信贷关系研究》,人民银行全国重点课题研究报告[1994]第6号,《金融研究》1994年11期)在当时企业融资渠道单一、金融约束不强的情况下,企业只能用银行贷款缴税。分税制改革带来的矛盾在当时并不突出,但是到后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深化,银行内控制度的逐步完善,金融约束加强,企业向银行融资渠道受到限制后,问题才逐渐暴露出来。企业再也不能用银行贷款缴税,于是财政压力就不可避免地转化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统计资料表明,从1986到1993年,大部分地方政府财政均是年年有余。1994年实行分税制,中央按70%的比例提留税款。上行下效,省、市两级政府也不断从下级财政尽可能多地抽调资金,集中财力,将收入大、有潜力的税种上收。使得到乡镇一级几乎就没有税收入账。现在全国很多乡镇开展的每一项公共设施建设,几乎都是在举债度日。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报告,中国乡村债务总额应不低于6000亿元,甚至会摸高到l万亿元。地方政府如此沉重的债务负担,除了拖欠银行的债务外,还有大量是拖欠企业和个人的债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农民工欠薪问题、中小企业不堪重负倒闭问题、微型民营企业拖欠问题以及金融资产大量不良问题等等,都与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有关。
  扭曲的财政体制造成地方政府的财力减少,而工作义务和支出却是刚性的,年年增长。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地方政府在无法通过正常的预算内收入和转移支付获得财力的情况下,一方面不得不求助于银行贷款等各种债务融资手段,或者暂时挪用其他专项拨款,来保证本级政府基本职能的正常履行;另一方面从维护局部经济利益的动机发展为利用行政权力“寻租”动机,于是就产生了以政府欠款、地方保护主义、纵容改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为主要特征的政府失信行为。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各种信用缺失原因往往并不简单作用,而是相互伴生,互为因果,从而形成一种失信的恶性循环。由于政府考核机制缺陷导致统计数字造假和形象工程,赤字财政不得不拖欠民工工资、教育经费等等,从而造成地方政府失信;企业在交易中发生失信行为,但由于司法不公,使正常企业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产生了负面示范效应,鼓励其他企业失信;政府失信、企业失信使社会上诚实守信的氛围无法形成,最终导致居民失信。
  三、信用缺失的危害
  (一)地区间经济发展出现了“马太效应”,对中央提出的“开发西部”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措施的实施造成了阻力由于市场经济的信用特点,信用水平的地区差异直接导致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出现了所谓“马太效应”,越是信用好的地区越容易获得资金等资源,经济发展越快,进而推动了信用水平的提高,越是信用差的地区越不容易获得资源,经济发展乏力,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问题。据统计,2002年和2003年,浙江、上海、江苏、北京、山东、广东等经济发达、信用好的六省市年贷款增量占全国总量的50%以上。
  尤其是浙江省更能说明问题:2004年年初,中国农业银行宣布将在三年内向浙江省新增1000亿元人民币贷款,以支持浙江全面融入长三角,加速浙江的经济建设。此前,工商银行已向浙江省政府承诺,在今后三年内向浙江新投放1500亿元贷款(其中600亿元将投向中小企业)。2005年初,建设银行明确将浙江作为今后建设银行的战略重点。中国银行领导也到浙江进行了将近10天的调研。
  商业银行之所以愿意把资金大量投向浙江,除浙江经济飞快发展以外,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由于讲信用,借款人积极归还银行贷款,加之,浙江优越的经济条件,造就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浙江成为银行家必争之地。2003年,浙江省人民币贷款增量和增幅均居全国首位,全部金融机构均实现经营盈利,共实现账面利润132.71亿元。其中,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在浙江省的经营利润、资产质量、存款数量、贷款数量、存贷款比例等方面,纵向比较均在本系统名列前三。大量资金的投入,不仅促进了投资开发,而且直接支持了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使浙江经济具有更大的活力。
  与此相对应,中央虽然提出了“开发西部”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决策,但是由于这些地区信用状况不佳,进入该地区市场的成本和各项交易成本、经营成本提高,从而限制了企业和民间资本流入;而金融企业信贷资金管理约束和市场化运作加强,信贷投入有限。有关统计资料表明,2004年,东北三省贷款余额净增加仅1322.4亿元,虽然国家发改委先后两期批给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100余项,由于缺乏资金,大多数企业只是完成了相关项目的可研设计,具体进入实施阶段的不足1/10。这样虽然有政策,但却发挥不了导向和调节杠杆作用,从而使西部开发和东北振兴计划进展缓慢。
  (二)制约了金融效率的发挥,加剧了金融风险
  大量的各种形式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不仅制造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增加了银行经营困难,而且进一步恶化了银企关系,制约了信贷资金的发放,在贷款约束责任加强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放款更加慎重,商业银行普遍上存资金,造成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贷款难。而我国票据市场的失信和欺诈严重降低了金融结算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证券市场各种形式的造假欺诈则使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高效的金融运行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金融信用的缺失不仅影响经济发展规模,制约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而且随着大量不良贷款的累积,已使金融风险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主要风险。中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率的估算有多种结果。从1994—2001年的多项研究来看,这个比率从24%到50%不等,其中,穆迪公司在1999年和摩根大通在2002年的研究均显示,中国国有银行系统的重组成本可能高达GDP的18%。
  (三)削弱了本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外来商品侵入造成可乘之机
  由于信用缺失,中国企业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得不到保证,加之假货泛滥,造假行为充斥市场,使消费者对本国产品的信心降低,转而盯向外国品牌,为外国产品和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有利时机。一些外国企业通过并购中国企业、品牌控制、构筑技术壁垒等方式在我国取得了市场优势甚至是垄断地位。如代表现代流通业发展方向的高端领域——大型超市,外资控制面高达80%以上,拥有绝对优势。截至2003年底,全球50家最大的零售企业,已有40家在我国登陆。可口可乐饮料、浓缩液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已经达到70%,具有明显的垄断地位。与此同时,中国的一些品牌不断从市场消失,近3年来,仅江苏省就至少有10个以上的知名企业品牌被外国企业“吃掉”。目前国内乳品包装业几乎成了外企的天下,从罐装机到纸质复合包装材料,中国的各大乳品加工企业几乎都在使用瑞典一家公司的产品。从外资的行业分布来看,我国目前被外资垄断的行业除了大型零售业,还有电脑、通讯、飞机制造、汽车等行业,随着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外国企业和外国产品将更多地进入我国市场。
  (四)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
  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一个完善、稳定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的存在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内生和外生交易费用,从而使社会交易得以顺畅进行和持续扩展,市场机制得以继续发挥作用,进而使整个经济体因交易的扩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反之亦然。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1年对制假售假的总体现状进行的一次全国抽样调查表明,每年我国假冒伪劣产品的总产值高达2000亿~3000亿元,竟占GDP的4%左右,制假售假数量巨大、品种繁多、范围广泛,导致消费者对真货也不敢问津的“劣货驱逐良货”现象愈演愈烈。与此同时,利用各种名目、使用各种技巧的诈骗活动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使得整个社会微观主体之间存在着越来越深的相互不信任感,商业信用并不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发达规范,相反有日渐萎缩倒退的趋势,市场效率降低,在很多地区,不少企业在经济交往中放弃现代信用,重新选择了以货易货、现金交易等传统交易方式。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信用交易方式仅占所有交易的20%左右,现金交易达到80%。
  而商务部企业信用体系研究课题结果表明,我国企业每年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全体国民平均每年每人450元。
  (五)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困难,削弱了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
  一方面,市场经济秩序的不理想,特别是政府行为不规范,使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得不到公平的市场地位和竞争环境,对于正常的生产、交易造成了种种障碍。另一方面,信用环境的恶化,加之中小企业自身具有的抗风险能力较低的特点,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狭窄,特别是在间接融资主导下的金融市场格局下,银行信贷管理约束的加强,使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以北京为例:根据2004年初有关部门对167家中小企业进行的调查,有49.25%的企业认为市场竞争环境很不公平,这些企业2002年的总收入均在100万元以下,他们认为竞争环境的不公平与政府的政策和政府行为有关。中小企业认为北京地区信用环境问题的基本问题是政府信用度低,主要表现:政策的稳定性差,变化快,企业感觉今天的政策明天就会失效;政策协调性较差,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出台了一项政策,却往往与另一个部门的政策相抵触,不能落实;个别政府部门为了部门的利益,故意失信,如为了招商引资漫天许愿,一旦企业进入,承诺的优惠政策无法兑现,或者搞假招标等等。
  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证明,虽然大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但中小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收入、社会稳定以及形成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方面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一般要占企业总数的98%以上、就业人数的65%~80%、国内生产总值的40%~60%、产值的50%~65%、出口总额的50%以上、技术创新比例的一半以上。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中小企业产值已占总产值的60%以上,利税近50%,出口总额约60%以上,目前90%以上的企业职工是在中小企业就业,新增就业机会中80%以上来自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这一基础不够坚实稳固,整体经济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
  (六)严重降低了政府公信力,造成了执政能力降低
  一是严重破坏了地方政府的形象,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影响到各项政策的推行。二是政府的失信提供了错误导向,使普通的企业、公民纷纷效仿,造成社会诚信的丧失,个人道德的沦丧,破坏社会主义的良好道德风尚和我国的传统美德。三是行政机关无法履行债务,会造成违规行为增多。四是地方政府失信会影响本地区的声誉和经济环境,最终将影响到外来资本的流人,抑制地方经济的发展。五是地方政府失信导致法院执行难,降低了法院的权威性和裁判的公信力,破坏法制环境。
  总而言之,信用缺失与经济信用关系扭曲,一方面严重影响经济需求的扩大,增加了经济运行中交易成本和效率损失,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延缓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降低了政府信誉,导致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降低。
  四、对策建议
  (一)转换政府职能,深化改革,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利,特别是税收方面的权利,是从根本上解决信用缺失问题的最基础、最根本、最关键的环节
  从之前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居民的失信源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失信,企业的失信也更多的与地方政府失信有关,地方政府失信的根源是分权体制造成的。所以说,要从根本上解决信用缺失问题,必须先解决政府分权问题。中央和地方分权由来已久,也是必然趋势。究竟怎样分更科学合理,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怎样才能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由于历史原因复杂,地方财政负债很多,非常困难,许多市地的财政是名符其实的“吃饭财政”,政府已无能力消化历史负债,更无能力运筹、策划和启动一些配套经济政策,如大型国企所办社会的剥离问题等,更难拿出资金来启动和调节地方产业。当务之急,一是切实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经济关系,使地方政府从其难以承担的历史性、体制性责任中解脱出来;二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精简高效的政府财政级次;三是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根据事权界定各级政府的税权,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税收分成比例,使各级政府间税收收入的比重更加合理,要对税种明确地进行划分,确定地方税主体种类,发展不动产税,改变目前地方税目较为零散的状况;四是赋予省级政府相关的税收立法权,允许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具有区域特点的税源开征新税种,以税收形式获取收入;五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简并形式,逐步取消税收返还,提高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比重,建立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切实发挥中央的调节作用。
  (二)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信用相关法律法规。①参照美国的《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借法》,对我国现有的涉及信用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公司法》等,注重平等授信、公平授信、合理授信,鼓励诚实守信;②参照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建立界定信用信息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的数据源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于向公众提供不真实信息的惩罚;③参照欧洲各国的《数据保护法案》,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
  二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公检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个人信用记录作为考核选拔使用的一项主要指标,提高执法程序的客观、公平、公正。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案件查处、法律界定和执行的能力和水平。在诉讼审判方面,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对经济纠纷案件有必要规定受理审结时限,维护胜诉人的权益,减少可以避免的债权损失。加大判决的执行力度,把执行率作为考核法院工作的一项硬性指标,树立良好的司法风气。同时,探讨建立有效的对执法机构和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机制。
  (三)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强信用管理同时入手,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信用的重要载体是法人企业,企业对信用实施和积累的动力促成了企业对财产的真正关心。如果没有真正的所有者,就不会有人积极维护企业的信誉,企业就不可能讲信誉。企业信誉形成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如果企业所有者具有不确定性或产权不明晰,那么企业就不可能存在长期积累信用的动力。因此,必须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真正实现股权分散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内在的信用责任制度。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约束管理。一是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法律法规约束,加快企业征信立法工作,依法设置惩罚机制,严厉打击金融欺诈和投机行为,使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惩罚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合理的惩罚标准;信息收集或举报机制;信用记录数据库;被惩罚人申诉机制等等。二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登记、合同履行、应收应付账款、银行贷款偿还、产品质量、税款缴纳、经济合同纠纷以及法人代表信用纪录等内容。根据这些基本情况,由专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评出企业信用等级,提供给有关金融、财税、海关、工商等部门。为了强化社会中介机构评级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评级机构的资格取得,并加强对其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对蓄意出具假信用评级结果的评级机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严防与企业合谋欺诈情况的发生。三是培育企业良好信用意识。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和工商、金融、公检法等职能部门的教育,加强金融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宣传,在企业中培育和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自觉意识和理念。
  (四)教育与约束并重,提高居民诚信意识
  除了广泛宣传信用的重要性,还要结合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新的信用伦理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加快制定个人信用制度。一是研究个人信用档案的统一征信标准、内容及办法,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信用监督与信用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全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完善相关金融制度措施,逐步实施和完善个人金融活动实名制,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制度和个人信用担保制度。二是加快个人信用立法步伐,尽快出台关于个人信用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的法律法规,如《个人信用制度法》、《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破产制度》等等。三是建立统一的个人社会活动信息发布平台。建立这一信用信息系统,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我国目前现实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由于这一系统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并且信息的获得需要多种手段,必须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将个人与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检记录、纳税记录、进出口报关记录、产品质量技术检验记录、民事纠纷与诉讼记录、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纪录等,通过信用信息中心联网集中,实现社会共享。同时,应大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征信及查询系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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